汪某某以个人名义在2017年6月份与被告某某建设集团公司同被告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被告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的数据中心产业基地项目,任某某作为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在承包合同书上签字,并代表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数据中心产业基地项目全面工作。因任某某代表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2015年6月将该工程分包给他人,且无法解除分包合同关系,原告在2015年11月24日解除了《项目承包协议书》,结束总分包关系,任某某代表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在2015年12月15日前付清全部工程欠款,但该工程款被告到期未付。